沃某等诉陆企亭、康达新材等证券虚伪陈述责任纠纷案讯断书
时间:2018-06-14 泉源:中证中小亿博app下载官网体育效劳中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讯断书
(2016) 沪 01民初580号
原告:沃某 原告:鲁某某 原告:余某某原告:邱某某 原告:冯某某 原告:陈某某 原告:范某某 原告:孔某某原告:王某某 原告:黄某某 原告:徐某某 (上述原告地点等身份信息略)
上述十一名原告配合委托诉讼署理人:郜峰,男,中证中小亿博app下载官网体育效劳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上述十一名原告配合委托诉讼署理人:王智斌,上海明伦状师事务所状师 。
被告:陆企亭,男, 1940年3月1日出生, 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场署街44号2室。
被告;上?荡锘ば轮柿瞎煞萦邢薰,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雷州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姚其胜,董事长。
上述两被告配合委托诉讼署理人: 刘凯,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状师事务所状师 。
上述两被告配合委托诉讼署理人: 姜胜,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状师事务所状师 。
原告沃某、鲁某某、余某某、邱某某、冯某某、陈某某、范某某、孔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徐某某诉被告陆企亭、上?荡锘ば轮柿瞎煞萦邢薰(以下简称“康达公司”)证券虚伪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适用通俗程序,于2016年10月11日果真开庭对本案举行了审理。十一名原告配合委托诉讼署理人郜峰、王智斌,被告康达公司委托诉讼署理人刘凯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沃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陆企亭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28,116元(以下币种同)、佣金16, 87元、印花税28.12元、利息108.69元,合计经济损失28,269.68元; 2、判令康达公司与陆企亭对沃某的上述损失肩负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鲁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陆企亭赔偿投资差额损失7,118元、 佣金6.41元、印花税7.12元、利息32.03元,合计经济损失7,163.56元; 2、判令康达公司与陆企亭对鲁某某上述损失肩负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陆企亭赔偿投资差額损失13,319.01元、佣金5.33元、印花税13.32元、利息61.33元, 合计经济损失13,398.99元; 2、判令康达公司与陆企亭对余某某上述损失肩负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邱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陆企亭赔偿投资差额损失3,330元、佣金5.99元、印花税3.33元、利息15.36元,合计经济损失3,354.68元; 2、判令康达公司与陆企亭对邱某某上述损失肩负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冯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陆企亭赔偿投资差额损失5,740元、佣金17.22元、印花税5.74元、利息10.59元,合计经济损失5,773.55元; 2、判令康达公司与陆企亭对冯某某上述损失肩负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陆企亭赔偿投资差额损失100,496元、佣金60.30元、印花税100.50元、利息445.27元,合计经济损失101,102.07元; 2、判令康达公司与陆企亭对陈某某上述损失肩负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范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陆企亭赔偿投资差额损失4,686元、佣金8.43元、印花税4.69元、利息0.23元,合计经济损失4,699.35元; 2、判令康达公司与陆企亭对范某某上述损失肩负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孔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陆企亭赔偿投资差额损失38,214元、佣金12.23元、印花税38.21元、利息25.67元, 合计经济损失38,290.11元; 2、判令康达公司与陆企亭对孔某某上述损失肩负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陆企亭赔偿投资差额损失27,642.32元、佣金1l.06元、印花税27.64元、利息120.84 元,合计经济损失27,801.86元;2、判令康达公司与陆企亭对王某某上述损失肩负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黄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陆企亭赔偿投资差额损失4,770元、佣金2.39元、印花税4.77元、利息8.78元,合计经济损失4,785.94元;2、判令康达公司与陆企亭对黄某某上述损失肩负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陆企亭赔偿投资差额损失9,855元、佣金5.91元、印花税9.86元、利息44.72元,合计经济损失9,915.49元; 2、判令康达公司与陆企亭对徐某某上述损失肩负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康达公司股票亿博app下载官网体育, 2013年7月6日,康达公司通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视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立案视察通知书》,2014年10月17日,康达公司通告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分决议书》,该决议书认定康达公司保存虚伪陈述行为,被告陆企亭系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之一,并据此对康达公司及陆企亭作来由罚。原告以为,其在康达公司实验虚伪陈述行为后,基于对康达公司信息披露的信托,购置了康达公司股票。然而,康达公司批露的信息保存违法违规的情形,导致了原告的投资损失。原告购置股票的时间在康达公司虚伪陈述实验日之后,虚伪陈述行为被披露之前,现因虚伪陈述的行为,导致原告购置股票遭受损失。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伪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划定》(以下简称若干划定)等执律例则的划定,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陆企亭、康达公司配合答辩称, 1.凭证现行执律例则,因虚伪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主体应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案中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刊行人,即康达公司,而不是陆企亭,故陆企亭不组本钱案主要赔偿责任人。陆企亭不是本案虚伪信息宣布主体,无法确定其责任巨细。2.原告对损失盘算要领錯误,凭证最高法院关于虚伪陈述案件的司法诠释划定和精神, 本案中应以先入先出盘算损失较为公正。原告过失认定了虚伪陈述行为的揭破日及基准日, 揭破日应为2013年1月25日,基准日为2013年2月20日。关于各原告主张的损失,其中鲁某某投资差额损失为7,408.96元,佣金应凭证万分之六盘算,印花税没有异议;余某某投资差额损失为2.l8元, 佣金及印花税没有异议;冯某某投资差额损失为1,603.60元,佣金应凭证万分之六盘算,印花税没有异议;陈某某投资差额损失9,891.92元,佣金及印花税没有异议;王某某没有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没有异议;徐某某投资差额损失应为2,446.08元,佣金及印花税没有异议。对其余原告主张的投资差额损失金额没有异议。
各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举行了证据交流和质证。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质料:1.行政处分决议书; 2.立案视察通告; 3.十一名原告股票对账单; 4.十一名原告证券账户卡。
原告庭后增补提交一份中国证券挂号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十一名原告持有的 002669股票变换情形表。
被告陆企亭、康达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后。揭晓如下质证意见: 对证据1的真实性、正当性及关联性均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及正当性设有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 2013年1月25日处分通告更切合揭破日的特征。对证据3、4真实性、正当性及关联性均不认可,以为生意纪录系证券公司出具,不是证券挂号中心出具。有部分原告没有开户卡或部分开户卡内容没有所有体现。深交所允许一个客户在差别生意所举行生意, 原告仅提供了在一个证券公司生意纪录,不可扫除原告在其他证券公司开户生意的情形。对原告提交的增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盘问情形表未能显示股票生意价钱,不可够证实股票生意的完整性,该资料第3点亦载明若是作为证据使用,需进一步查证核实。
被告陆企亭、康达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质料。
鉴于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接纳。团结原告提供的证据3、4及增补证据,能够证实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未举证证实其异议建设,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予以接纳。
凭证原告提供的证据, 团结原、被告的质证意见和在庭审中的相关陈述,本院认定本案基本事实如下:
被告康达公司系上市公司,其果真刊行的A股股票代码为002669。被告陆企亭原系康达公司董事长、总司理、法定代表人。
2013年1月24日,康达公司宣布关于收到证监会行政羁系步伐决议书的通告。通告中称,被告于2013年1月24日收到证监会下达的《行政羁系步伐决议书》,决议书中认定,康达公司于2012年3月30日刊登招股说明书, 2012年4月13日刊登上市通告书并在上市通告书中技露了2012年1至3月营业利、调同比下降39.27%的情形, 康达公司对刊登招股说明书前谋划业绩泛起较大幅度下滑的事项,未向证监会书面说明,也未在招股历程中作响应的增补通告。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被露治理步伐》第十四条的划定,凭证《上市公司信息被露治理步伐》第五十九条的划定,决议对康达公司接纳出具警示函的监视治理步伐。
2013年7月5日股市闭市后,康达公司宣布关于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视察的通告。通告中称,康达公司于2013年7月5日接到证监会的《立案视察通知书》(编号:沪视察通字2013-1-018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凭证证券法的有关划定,证监会决议对被告公司立案视察。被告将在立案视察时代,起劲配合证监会的视察事情,严酷推行信息披露义务, 提请宽大亿博app下载官网体育注重投资凤险。
2014年9月28日,证监会作出(2014) 82号《行政处分决议书》,该决议书确认康达公司保存以下违法事实: 1、未按划定报告会后事项?荡锕居2011年12月26日通过发审会审核(过会)。2012年3月19日,康达公司向证监会报送《关于本公司发审会后重大事项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2012年3月30日,康达公司通告了招股说明书,并宣布《首次果真刊行股票刊行通告》。2012年4月16日,康达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生意所挂牌上市。过会后至公司股票上市前,康达公司谋划业绩泛起较大幅度下滑,详细为:2012年1月营业利润同比下滑174.38%, 2月营业利润同比下滑67.64%。2012年1至2月合计营业利润同比下滑99.7%。主要产品风电用环氧树月言结构胶的2012年1月1日至3月15日订单同比下滑37%?荡锕驹谧ㄏ钏得髦性市:不保存影响刊行上市和亿博app下载官网体育判断的重大会后事项, 也没有对阻止其时公司谋划业绩泛起较大幅度下滑的事项另向证监会书面说明。2、上市通告书虚伪纪录。2012 年4月13目,康达公司通告了《首次果真刊行股票上市通告书》(以下简称上市通告书),并附有2012年度一季度财务报告。该财务报告中,康达公司虚增营业利润3,718,480.73元,虚增后2012年一季度营业利润为8, 178, 798. 08元,调增比例为83.37%。证监会认定, 康达公司未按划定向证监会报告2012年1至2月份营业利润泛起大幅下滑和公司主要产品订单下滑情形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治理步伐》第十四条的划定,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划定报送报告的违法行为。陆企亭与案外人陆天耘是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荡锕驹谏鲜型ǜ媸橹信兜2012年一季度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中虚伪纪录营业利润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划定,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所披露的信息有虚伪纪录的违法行为。被告陆企亭与案外人陆天耘是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证监会凭证《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划定,决议责令康达公司纠正,给予忠言,并处以60万元?,同时对陆企亭给予忠言,并处以30万元?。
2014年10月17日,康达公司宣布关于收到证监会行政处分决议书的通告。通告披露了证监会的认定及处分详细内容。
原告沃某为证实其所爆发的证券投资差额损失,向本院提交了证券生意纪录。凭证该纪录,针对002669股票,沃某于2012年7月2日以12.91元/股的价钱买入13,200股,之后于2013年10 月31日以11.874元/股的价钱卖出13,200股,并在之后又多次买入卖出该股票。
原告鲁某某为证实其所爆发的证券投资差额损失, 向本院提交了证券生意纪录。凭证该纪录,针对002669股票,鲁某某于2012 年4月27日以13.08元/股买入1, 000股;于2012年5月9日以13.33元/股卖出1, 000股;于2012年5月14日以13. 094元/股买入1, 000股;于2012年6月27日以12. 74元/股买入1, 000股;于2012年6月28日以12.60元/股买入1, 700股,于2013年11月14日以14.98元/股卖出1, 000股,并在之后又多次买入卖出该股票。
原告余某某为证实其所爆发的证券投资差额损失, 向本院提交了证券生意纪录。凭证该纪录,针对 002669股票,余某某于2012 年4月16日以13.504元/股买入4,600股;于2012年4月17日以13.517元/股卖出2,700股,以13.469元/股买入9,600股;于2012年4月18日以13.313元/股买入16,000股; 于2012年4月23日以13.452元/股买入5,900股; 于2012年4月24日以13.O99元/ 股卖出5,800股,以13.001元/股买入5,800股;于2012年4月25 目以13.063元/股卖出2, 800股,以12.94元/股买入2,800股;于2012年5月2日以13.27元/股卖出1,500股, 以13 04元/股买入1,500股;于2012年5月7日以13. 254元/股买入7,900股;于2012 年5月9日以13.39元/股卖出2,300股,以13.298元/股买入6,100股; 于2012年5月10日以13.26元/股卖出800股; 于2012年5月11日以13.046元/股卖出25,800股,以13. 135元/股买入7,600股;于2012年5月14日以13.173元/股卖出13,400股, 以13.03元/股买入2,600股;于2012年5月15日以12.926元/股卖出13, 300股,以12.95元/股买入900股;于2,012年5月16日以12.921元/股卖出2,899股。
原告邱某某为证实其所爆发的证券投资差额损失, 向本院提交了证券生意纪录。凭证该纪录,针对 002669股票,邱某某于2012年4月16日以13.51元/股买入1,000股; 于2013年5月22日以12元/股买入1, 000股;于2013年7月26日以11.40元/股卖出1, 000 股, 并在之后又多次买入卖出该股票。
原告冯某某为证实其所爆发的证券投资差额损失, 向本院提交了证券生意纪录。凭证该纪录,针对 002669股票, 冯某某于2013 年1月31日以12. 57元/股买入2, 000股;于2013年6月3日以11. 58 元/股买入2, 000股; 于2013年7月2日以10.50元/股卖出2, 000 股; 于2013年8月13日以11.50元/股卖出2, 000股。
原告陈某某为证实其所爆发的证券投资差额损失, 向本院提交了证券生意纪录。凭证该纪录,针对 002669股票,陈雯琦于2012年5月4目以13.50元/股买入3,000股;于2012年5月9日以13. 42 元/股买入1,000股, 以13.26元/股买入12, 000股;于2012年5 月10日以13.27元/股买入1,400股;于2012年5月11日以13. 08 元/股买入5, 000股;于2012年5月14日以13. 08元/股买入3, 000 股, 以13. 127元/股买入5, 000股, 以13. 12元/股买入5, 000股; 于2012年5月16日以12.99元/股买入2,600股, 以12.88元/般买入2, 000股; 于2012年5月21日以13. 03元/股买入5000股; 于2012年6月11日以12.18元/股卖出15,000股;于2012年7月2目以12.816元/股买入10, 000股,; -于2012年7月10日以11. 03元/股买入5, 000股;于2012年8月7日以11. 09元/股买入10, 000 股,以11. 05元/股买入10, 000股;于2012年10月23日以11. 246 元/股买入10, 000股;于2012年11月6日以10. 97元/股买入5, 000 股; 于2012年12月26日以11.48元/股卖出5,000股, 以11.511 元/股卖出5, 000股;于2012年12月27日以11. 31元/股买入5, 000 股, 以11.21元/股买入5,000股;于2013年1月8日以11.49元卖出5,000股; 于2013年1月28日以11. 13元/股卖出5,000股; 于2013年2月4日以11. 60元/股买入5, 000股; 于2013年3月6 日以12. 35元/股卖出5,000股; 于2013年3月13日以11. 36元/ 股卖出10,000股, 11. 31元/股卖出5,000股; 于2013年5月2日以10. 35元/股卖出5,000股;于2013年5月6日以10.76元/股卖出11, 300股;于2013年5月8日以10.84元/股卖出18,700股, 并在之后又多次买入卖出该股票 。
原告范某某为证实其所爆发的证券投资差额损失,向本院提交了证券生意纪录。凭证该纪录,针对 002669股票,范某某于2013 年7月5日以11. 60元/股买入3, 300股;于2013年7月10日以10. 18 元/股卖出3,300股。
原告孔某某为证实其所爆发的证券投资差额损失,向本院提交了证券生意纪录。凭证该纪录,针对 002669股票,孔某某于2013 年5月31日以11.637元/股买入44,600股;于2013年8月28日以11. 48元/股卖出44,600股,并在之后又买入卖出该股票。
原告王某某为证实其所爆发的证券投资差额损失,向本院提交了证券生意纪录。凭证该纪录,针对 002669股票,王某某于2012 年5月10日以13.26元/股买入5,000股; 于2012年5月24日以12. 95元/股买入5, 000股;于2012年5月25日以12.83元/股买入5, 000股;于2012年7月16日以10.36元/股买入5, 000股;于2012 年7月18日以10.76元/股卖出5,000股;于2012年7月19日以11.06元/股卖出5,000股;于2012年8月22日以11. 10元/股卖出649股;于2012年8月23日以11.03元/股卖出9,000股;于2013 年11月11日以13.27元/股卖出351股。
原告黄某某为证实其所爆发的证券投资差额损失,向本院提交了证券生意纪录。凭证该纪录,针对 002669股票,黄某某于2013年1月31日以12. 37元/股买入3,000股;于2013年10月14日以12.49元/股卖出3,000股。
原告徐某某为证实其所爆发的证券投资差额损失,向本院提交了证券生意纪录。凭证该纪录,针对002669股票,徐某某于2012 年4月23日以13. 56元/股买入1, 000股;于2012年5月2日以13. 28 元/股买入800股;于2012年6月18日以12.44元/股买入1,000 股; 于2012年7月11日以11. 13元/股买入200股; 于2012年9 月7日以11.27元/股买入1,000股; 于2012年9月13日以11. 35 元/股买入1,000股; 于2012年10月23日以11. 19元买入1,000 股; 于2012年10月31日以11.014元/股卖出2,500股; 于2012 年11月29日以10. 33元/股卖出1,200股;于2012年12月21日以10.78元/股卖出2,200股;于2013年3月8日以12. 10元/股买入1, 000股; 于2013年5月9日以10. 77元/股买入1, 000股; 于2013年5月10日以10.88元/股买入2, 000股,以10. 87元/股买入1, 000股;于2013年5月22日以11. 90元/股买入1, 000股;于2013 年6月6日以11.70元/股卖出2,000股;于2013年6月7日以11. 30 元/股买入2, 000股;于2013年7月26日以11. 35元/股买入1,900股, 并在之后又买入卖出该股票。
原告主张被告证券虚伪陈述行为的实验日为《首次果真刊行股票上市通告书》通告之日,即2012年4月13日;原告主张证券虚伪陈述行为的揭破日为被告通告证监会立案视察后的第一个生意日,即2013年7月6目,响应的基准目为2013年8月9目,基准价为10.78元/股。
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虚伪陈述实验日无异议, 但以为揭破日应当为2013年1月25日,即被告通告收到证监会行政羁系步伐决议书的越日,响应的基准日为2013年2月20日,基准价为11.70元/股。 被告确认,若是以2013年7月6日作为揭破日,原告主张的基准日及基准价均建设。
本院另查明: 002669股票2013年1月25日(周五)收盘价为11.19元/股, 2013年1月28日(周一)开盘价为11.15元/股,收盘价为11. 35元/股, 漲幅1.43%。 002669股票2013年7月5日(周五)收盘价为11. 37元/股, 2013年7月8日(周一)开盘价为10. 28 元/股,收盘价为10.23元/股,跌幅10.03%。
本院以为, 证监会已作出行政处分决议书,认定康达公司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所述的未按划定报送报告的违法行为,以及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所披露的信息有虚伪纪录的违法行为,并对被告举行了行政处分。故团结若干划定第十七条之划定及上述行政处分决议书的认定,本院以为,被告保存虚伪纪录以及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证券市场虚伪陈述行为,其应就此肩负响应的民事责任。
处分决议书同时载明,认定陆企亭是上述两项违法行为的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给予陆企亭忠言,并处30万元?畹拇Ψ。证监会的处分决议明确了陆企亭与康达公司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切合若干划定中关于高级治理职员肩负连带责任的条件,即加入虚伪陈述,故原告主张陆企亭与康达公司肩负连带赔偿责任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证券市场做出相关陈述应以上市公司为第一行为人,故响应虚伪陈述的民事责任亦应由上市公司肩负主要赔偿义务, 相关职员依法应肩负连带责任的,亦系对上市公司的赔偿义务肩负连带责任,而非上市公司对相关职员的赔偿义务肩负连带责任,两者虽然肩负民事责任的形式相同,但执法性子有所区别。现原告以陆企亭为赔偿义务主要责任人有所不当,本院据此对原告的诉请予以调解。
原告主张康达公司通告上市通告书的日期,即2012年4月13 日,为虚伪陈述行为实验日,被告对此予以认可,本院亦予确认。关于虚伪陈述行为的揭破日,原、被告双方保存争议,原告主张以被告通告证监会立案视察后的次生意日为揭破日, 而两被告则主张以康达公司通告收到证监会行政羁系步伐决议书的次生意日为揭破日。对此本院以为,虚伪陈述行为一旦被展现,即向证券市场发出了警示信号, 投资人由此可以对所投资股票的价值作出重新判断, 而股票价钱将不可阻止地因此受到影响, 故在判断虚伪陈述行为揭破日或更正日时,该揭破或更正行为是否对所涉股票价钱爆发影响, 是一个主要的考量因素。从原、被告上述主张日期所涉及的股票生意价钱来看,原告主张的揭破日之后的第一个生意日股票价钱下跌, 跌幅10.03%,而被告主张的揭破日之后的第一个生意日股票价钱上漲,漲幅1.43%。显然,被告于2013年7月6日通告证监会立案视察这一行为,对股票价钱爆发了较为显着的影响,由此可以以为,该行为对股票市场释放了足够的警示信号,故本院以为,应以2013 年7月6日作为系争虚伪陈述行为的揭破日,鉴于宣布通告的主体是被告,该日应表述为虚伪陈述行为的更正日。被告在庭审时陈述, 若是认定2013年7月6日为揭破日,则对基准日为2013年8月9 日没有异议,故本院认定基准日为2013年8月9日。
本案中,两被告对各原告提供的证券生意纪录完整性提出异议,但未能就其异议举证予以佐证,且各原告提供的证券生意纪录均为专业证券机构出具,两被告对其真实性亦无异议,故在现有证据条件下,以各原告提供的证券生意纪录作为盘算其损失的依据并无不当。且本案中各原告系由中证中小亿博app下载官网体育效劳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署理举行诉讼,该公司性子系属证监会直接治理的公益性金融机构,其专业性应较一样平常署理人更高,故在,两被告未能提供响应反证的情形下,本院对两被告上述异议不予采信。
原告沃某在虚伪陈述实验日至揭破日期问曾买入 002669 股票。阻止揭破日,沃某持有13,200股 002669股票,买入本钱价为12. 91元。阻止至基准日, 沃某尚持有13,200股 002669股票, 故投资差额损失应当为买入本钱价与基准价之间的差额, 即28,116 [ (12.91元/股-10.78元/股) ×13,200股]元。别的,遵照若干划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之划定,被告还应对沃某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损失,以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的利息,肩负赔偿责任。凭证沃某提供的证券公司股票明细对账单,佣金为万分之六、印花税为千分之一。故佣金损失为16.87 (28,116×0.0006)元,印花税损失为28.12(28,116×0.001) 元。利息应以28,160.99 (28,116+16. 87+28.12)元为基数, 自2012 年7月2日起至2013年8月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宣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盘算 。
原告鲁某某在虚伪陈述行为实验日至揭破日时代曾买入卖出002669股票。阻止揭破日,鲁某某持有3,700股002669股票,买入本钱为12.70元/股阻止至基准日,鲁某某尚持有3,700股,故投资差额损失为买入本钱价与基准价之问的差额,即7,104 [ (12.70元/股-10.78元/股) ×3,700股]元。凭证鲁某某提供的证券公司股票明细对账单,佣金为万分之九、印花税为千分之一。故佣金损失为6.39 (7,104 × 0.0009),印花税损失为即7.10(7, 104 ×0.001)元。利息应以7,117.49 (7,104+6.39+7.10)元为基数,自2012年4月27日起至2013年8月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宣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盘算 。
原告余某某在虚伪陈述行为实验目至揭破日时代曾买入卖出002669股票。阻止揭破日,余某某仅持有1股 002669股票,再以买入平均价与卖出平均价盘算其买入本钱将为13, 331. 19元/股,显然有所失当,故本院酌情遵照其买入该股票的最高每股单价13.54元作为其买入本钱价。阻止至基准日,余某某尚持有1股,故投资差额损失为买入本钱与基准价之间的差額,即2.76[ (13.54元/股-10.78元/股)×1股]元。对余某某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不予支持。
原告邱某某在虚伪陈述行为实验日至揭破日期问曾买入 002669 股票。阻止揭破日,原告持有2,000股 002669股票,买入本钱12.76元。之后,阻止至基准日之前,邱某某卖出1,000股002669股票, 卖出均价11.40元,故该1,000股的投资差额损失为邱某某买入本钱与卖出均价之间的差额, 即1,360[ (12.76元/股-11.40元/股) ×1,000股]元。剩余未卖出的1,000股002668股票的投资差额损失应为买入本钱与基准价之间的差额, 即1, 980[ (12.76元/股-10.78元/股) ×1000股]元。邱某某上述投资差额损失总计为3,340 (1, 360+1,980)元。现邱某某仅主张投资差额损失3,330元,本院子以准许。凭证邱某某提供的证券公司股票明细对账单, 佣金为万分之十八、印花税为千分之一。故佣金损失为5. 99(3, 330×0.0018)元,印花税损失为3.33(3,330×0.001)元。利息应以3,339.32(3,330+5.99+3.33)元为基数,自2012年4月16日起至2013年8 月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宣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盘算。
原告冯某某在虚伪陈述行为实验日至揭破日时代曾买入卖出002669股票。阻止揭破日, 冯某某持有2, 000股 002669股票,买入本钱13.65元。阻止至基准日,冯某某尚持有2,000股,故投资差额损失为买入本钱价与基准价之间的差额,即5,740[ (13.65元/ 股-10. 78元/股) ×2, 000股]元。凭证冯某某提供的证券公司股票明细对账单,佣金为千分之三、印花税为千分之一。故佣金损失为17.22 (5, 740 × 0. 003)元,印花税损失为5. 74 (5, 740 ×0.001 )元。利息应以5,762.96 (5,740+17.22+5.74)元为基数,自2013年1 月31日起至2013年8月9日止,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盘算。
原告陈某某在虚伪陈述行为实验日至揭破日期问曾买入卖出002669股票。阻止揭破日, 原告持有20, 000股 002669股票, 买入本钱15. 80元。阻止至基准日, 陈某某尚持有20, 000股,故投资差额损失为买入本钱与基准价之间的差额,即100, 400[ (15. 80元/股-10. 78元/股) ×20, 000股]元。凭证陈雯琦提供的证券公司股票明细对账单, 佣金为万分之六、印花税为千分之一。故佣金损失为60.24 (100,400×0.0006)元, 印花税损失为100.40(100,400×0.001) 元。利息应以100,560.64 (100,400+60.24+100.40)元为基数,自2012年5月4日起至2013年8月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宣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盘算。
原告范某某在虚伪陈述行为实验日至揭破日期问曾买入 002669 股票。阻止揭破日,范某某持有3, 300股 002669股票,买入本钱11.60 元。之后,阻止至基准日之前,范某某卖出3,300股002669股票, 卖出均价10.18元,故该3,300股的投资差额损失为范某某买入本钱与卖出均价之间的差额,即4,686[(11.60元/股-10. 18元/股) ×3, 300股]元。凭证范某某提供的证券公司股票明细对账单,佣金为万分之十八、印花税为千分之一。故佣金损失为8.43 (4,686×0.0018)元,印花税损失为4.69 (4,686×0.001)元。利息应以4,699.12 (4,686+8.43+4.69)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5日起至2013年7月1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宣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盘算。
原告孔某某在虚伪陈述行为实验日至揭破日时代曾买入 002669 股票。阻止揭破日,孔某某持有44,600股 002669股票,买入本钱11. 637元。阻止至基准日,孔某某尚持有44, 600股,故投资差额损失为买入本钱价与基准价之同的差額,即38,222.20[ (11.637元/股-10.78元/股) ×44,600股]元,现孔某某仅主张投资差额损失38,214元,本院予以准许。凭证孔某某提供的证券公司股票明细对账单,佣金为万分之三点二、印花税为千分之一。故佣金损失为12.23 ( 38,214 ×0.00032)元,印花税损失为38.21 ( 38,214×0.001 )元。利息应以38,264.44 (38,214+12.23+38.21 )元为基数, 自2013年5月31日起至2013年8月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宣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盘算。
原告王某某在虚伪陈述行为实验日至揭破日期]同划分曾买入及卖出 002669股票。阻止揭破日,原告仅持有351股 002669股票, 再以买入平均价与卖出平均价盘算其买入本钱将为89.53元/股,显然有所失当, 故本院酌情遵照其买入该股票的最高每股单价 13. 26 元作为其买入本钱价。阻止基准日,王某某尚持有351股 002669股票, 故投资差额损失为王某某买入本钱与基准价之间的差额, 即870.48元[ (13.26元/股-10.78元/股) ×351股]元。凭证王某某提供的证券公司股票明细对账单, 佣金为万分之四、印花税为千分之一。故佣金损失为0.4元(870.48×0.0004)元,印花税损失为 0. 87 (870.48×0.001 )元。利息应以871.75 (870.48+0.4+0.87)元为基数,自2012年5月10日起至2013年8月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宣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盘算 。
原告黄某某在虚伪陈述行为实验日至揭破日时代曾买入002669 股票。阻止揭破日,黄某某持有3, 000股 002669股票,买入本钱12.37 元。阻止至基准日,黄某某尚持有3,000股,故投资差额损失为买入本钱价与基准价之间的差额,即4, 770[ ( 12. 37元/股-10. 78元/ 股) ×3,000股]元。凭证黄某某提供的证券公司股票明细对账单, 佣金为万分之五、印花税为千分之一。故佣金损失为2.39 (4,770 × 0.0005)元,印花税损失为4.77 (4,770× 0.001)元。利息应以4,777.16 (4,770+2.39+4.77)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31日起至2013年8月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宣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組盘算。
原告徐某某在虚伪陈述行为实验日至揭破日时代曾买入卖出002669股票。阻止揭破日,徐某某持有6,100股 002669股票,买入本钱12.40元。之后,阻止至基准日之前,徐某某又买入1, 900股, 因该1,900股系揭破日之后买入,不属于赔偿规模,故徐某某尚持有的可纳入赔偿规模的 002669股票为6,100股,投资差额损失为徐某某买入本钱与基准价之间的差额, 即9, 882[ ( 12.40元/股-10.78 元/股)×6,100股]元,现徐某某仅主张投资差额损失9, 855元,本院予以准许凭证徐某某提供的证券公司股票明细对账单, 佣金为万分之六、印花税为千分之一。故佣金损失为5.91(9,855×0.0006) 元,印花税损失为9.86 (9,855×0.001)元。利息应以9,870.77(9,855+5.91+9. 86)元为基数,自2012年4月23日起至2013年8 月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宣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盘算。
综上所述,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伪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划定》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划定,讯断如下:
一、 被告上?荡锘ば轮柿瞎煞萦邢薰居τ诒狙抖仙е掌鹗漳谂獬ピ嫖帜惩蹲什疃钏鹗28,116元、佣金损失16.87元、印花税损失28. 12元,及以28,160.99元为本金,自2012 年7月2日起至2013年8月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宣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盘算的利息;
二、 被告上?荡锘ば轮柿瞎煞萦邢薰居τ诒狙抖仙е掌鹗漳谂獬ピ媛衬衬惩蹲什疃钏鹗7,104元、佣金损失6.39 元、印花税损失7.10元,及以7, 117.49元为本金, 自2012年4月27日起至2013年8月9日止,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盘算的利息;
三、 被告上?荡锘ば轮柿瞎煞萦邢薰居τ诒狙抖仙е掌鹗漳谂獬ピ嬗嗄衬惩蹲什疃钏鹗2.76元;
四、 被告上?荡锘ば轮柿瞎煞萦邢薰居τ诒狙抖仙е掌鹗漳谂獬ピ媲衲衬惩蹲什疃钏鹗3,330元、佣金损失5.99 元、印花税损失3.33元,及以3,339.32元为本金, 自2012年4月16日起至2013年8月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宣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盘算的利息;
五、 被告上?荡锘ば轮柿瞎煞萦邢薰居τ诒狙抖仙е掌鹗漳谂獬ピ娣肽衬惩蹲什疃钏鹗5,740元、佣金损失17.22 元、印花税损失5.74元,及以5,762. 96元为本金, 自2013年1月31日起至2013年8月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宣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盘算的利息;
六、 被告上?荡锘ば轮柿瞎煞萦邢薰居τ诒狙抖仙е掌鹗漳谂獬ピ娉履衬惩蹲什疃钏鹗100,400元、佣金损失60.24元、印花税损失100.40元,及以100,560.64元为本金,自2012年5月4日起至2013年8月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宣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盘算的利息;
七、 被告上?荡锘ば轮柿瞎煞萦邢薰居τ诒狙抖仙е掌鹗漳谂獬ピ娣赌衬惩蹲什疃钏鹗4, 686元、佣金损失8.43 元、印花税损失4.69元,及以4, 699. 12元为本金,自2013年7月5日起至2013年7月1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宣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盘算的利息;
八、 被告上?荡锘ば轮柿瞎煞萦邢薰居τ诒狙抖仙е掌鹗漳谂獬ピ婵啄衬惩蹲什铑~损失38,214元、佣金损失12.23元、印花税损失38.21元,及以38,264.44元为本金,自2012 年5月31日起至2013年8月9日止,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盘算的利息;
九、 被告上?荡锘ば轮柿瞎煞萦邢薰居τ诒狙抖仙е掌鹗漳谂獬ピ嫱跄衬惩蹲什疃钏鹗870.48元、佣金损失0.4元、印花税损失 0.87元,及以871. 75元为本金, 自2012年5月10 日起至2013年8月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宣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盘算的利息;
十、 被告上?荡锘ば轮柿瞎煞萦邢薰居τ诒狙抖仙е掌鹗漳谂獬ピ婊颇衬惩蹲什疃钏鹗4, 770元、佣金损失2.39 元、印花税损失4.77元,及以4,777.16元为本金, 自2013年1月31日起至2013年8月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宣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盘算的利息;
十一、 被告上?荡锘ば轮柿瞎煞萦邢薰居τ诒狙抖仙е掌鹗漳谂獬ピ嫘炷衬惩蹲什疃钏鹗9,855元、佣金损失5.91元、印花税损失9.86元,及以9,870.77元为本金,自2012 年4月23日起至2013年8月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宣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盘算的利息;
十二、 被告陆企亭对被告上?荡锘ば轮柿瞎煞萦邢薰旧鲜雠獬ピ鹑渭绺毫獬ピ鹑;
十三、 驳回各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若是被告陆企亭、上?荡锘ば轮柿瞎煞萦邢薰疚窗幢狙抖现付ǖ氖贝菩懈犊钭右逦, 应当遵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划定, 加倍支付拖延推行时代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516.05元,由被告陆企亭、上?荡锘ば轮柿瞎煞萦邢薰炯绺, 应于本讯断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平本讯断, 可在本讯断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金 成
署理审讯员 盛宏观
人民审讯员 黄秀佩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印 铭